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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崇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浙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崇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浙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865号原告:杭州崇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崇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雨宁,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浙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杭州崇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崇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骆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