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宁;赵西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赵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2043号申请执行人:王宁,男,1987年2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赵西杰,男,1962年4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岚海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五号路7号。申请执行人王宁与被执行人赵西杰、天津市河北区岚海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王宁申请执行诉讼费,现双方案外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艾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