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2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饶细毛与尧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细毛,尧细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2民初452号原告:饶细毛,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被告:尧细兵,男,1988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原告饶细毛与被告尧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细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尧细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饶细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款54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尧细兵于2016年11月28日向原告借款22000元,2017年2月16日再次向原告借款3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尧细兵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6年11月28日被告尧细兵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饶细毛借款22000元,被告尧细兵为此向原告饶细毛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饶细毛人民币贰万贰千元整,因生意周转,借款人尧细兵,2016年11月28日”。此外,因被告尧细兵尚欠案外人吴细海借款,原告饶细毛为被告尧细兵进行担保,担保方式为:尧细兵向饶细毛出具32000元的借条,饶细毛向案外人吴细海出具32000元的借条。此后,尧细兵并未归还以上两笔借款。案外人吴细海将饶细毛诉至法院(案号为:2017赣10**民初379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饶细毛在2017年9月12日前一次性归还吴细海借款28000元,余款4000元,吴细海予以放弃;如饶细毛逾期未履行,则吴细海有权要求饶细毛一次性付清3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尧细兵向原告饶细毛借款22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尧细兵应该及时归还上述借款,故对原告饶细毛要求被告尧细兵归还借款22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另外的32000元借款问题,因被告尧细兵并未实际向原告饶细毛借款,而只是以各自出具借条的方式,由饶细毛为尧细兵对案外人吴细海所欠的借款提供担保,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对原告饶细毛要求被告尧细兵归还借款3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饶细毛履行了上述款项的担保责任后,可以另行采取相应法律救济措施主张相应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尧细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饶细毛借款22000元;二、驳回原告饶细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5元,由原告饶细毛负担341元,被告尧细兵负担2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