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杜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666号原告:杜某,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生,粗识字,农民,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住宕昌县哈达铺镇下街村一社,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陇南晨源律师事务所。被告:林某,女,汉族,1988年10月17日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宕昌县哈达铺镇下街村一社,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杜某诉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杜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计1527元,由原告杜某全娃负担。审判员 朱家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江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