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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3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杜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666号原告:杜某,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生,粗识字,农民,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住宕昌县哈达铺镇下街村一社,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陇南晨源律师事务所。被告:林某,女,汉族,1988年10月17日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宕昌县哈达铺镇下街村一社,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杜某诉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杜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计1527元,由原告杜某全娃负担。审判员  朱家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江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