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27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茌平县星奥铝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茌平县星奥铝业有限公司,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刘长征,袁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7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中通时代豪园49号。负责人:董经庆,行长。被执行人:茌平县星奥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博平镇西关村。法定代表人:刘长征,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南路1015号。法定代表人:周长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立阔,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长征,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袁霞,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长征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02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