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财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南省工商联小微企业服务中心、韩炜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工商联小微企业服务中心,韩炜,王琳,马桂英,韩全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691号申请人河南省工商联小微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郑州市福禄路108号河南商会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0000995356296。法定代表人张宏明,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磊、靳咪斯(实习),河南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韩炜,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申请人王琳,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申请人马桂英,女,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韩全保,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申请人河南省工商联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炜、王琳、马桂英、韩全保的银行存款12017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河南省豫商企业信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中银行存款1201705元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河南省豫商企业信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名下银行账户中银行存款1201705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韩炜、王琳、马桂英、韩全保的银行存款12017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