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18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合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沙易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合力新材料有限公司,长沙易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189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合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巴黎路南侧360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周,经理。被执行人长沙易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捞湖一期13栋1单元2号门面(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新开福建材市场13栋)。法定代表人胡鹏,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合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易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易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祝介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