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7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正荣与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荣,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443号原告:王正荣,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人,现住本区碱滩镇老仁坝村一社,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轩,系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滨河新区区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梁玉凤,系该委主任。第三人: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兆刚,系该公司经理。地址:甘州区滨河新区甘泉东街与南华街交叉口西北角世贸大厦。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鹏,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嘉峪关人,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原告王正荣与被告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正荣以”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荣撤回对被告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方建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