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1121嫩行执字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学刚与纪海河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学刚,纪海河,张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1121嫩行执字304号申请执行人于学刚,男,汉族,个体,1968年12月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纪海河,男,汉族,个体,1972年3月1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张宝山,男,汉族,个体,1971年6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于学刚与纪海河,张宝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师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