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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葛全胜、张汴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全胜,张汴红,河南安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南跃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847号申请人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20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兵,董事长。被执行人葛全胜,男,汉族,1968年6月4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张汴红,女,汉族,1968年8月15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河南安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沙岗寺后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48979740。法定代表人葛全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跃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南官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7GNHXF。法定代表人赵亚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11民初17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全胜、张汴红、河南安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南跃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