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常维明与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维明,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执20号之一申请人常维明,男,汉族,1962年X月X日出生。被执行人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该公司总经理。常维明与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毅审判员 许 多 刚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斯琴白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