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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汤钢与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钢,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21行初13号原告汤钢。被告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孝昌县东洪花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921559747690L。法定代表人张贵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钢诉被告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汤钢以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汤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钢负担。审 判 长  叶幼文审 判 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