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士国与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国,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李士国。被执行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4249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在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化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