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庭桃与杨祖培、胡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庭桃,杨祖培,胡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521号原告周庭桃,女,生于1975年4月26日,土家族,初中文化,住宣恩县,被告杨祖培,男,生于1980年1月14日,侗族,住宣恩县,被告胡琴,女,生于1987年6月12日,土家族,住宣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庭桃诉被告杨祖培、胡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庭桃于2017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庭桃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庭桃撤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周庭桃负担。审判长 刘永红审判员 姜宗斌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