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5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庭桃与杨祖培、胡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庭桃,杨祖培,胡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521号原告周庭桃,女,生于1975年4月26日,土家族,初中文化,住宣恩县,被告杨祖培,男,生于1980年1月14日,侗族,住宣恩县,被告胡琴,女,生于1987年6月12日,土家族,住宣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庭桃诉被告杨祖培、胡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庭桃于2017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庭桃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庭桃撤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周庭桃负担。审判长  刘永红审判员  姜宗斌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