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4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343徐军与张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张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4343号原告:徐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梅,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春雨。原告徐军与被告张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春雨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从2017年1月22日计算至给付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2日,因被告有急事需要50000元急用,找到原告要求帮忙,口头约定2017年5月1日前全部还清借款。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但被告均以不正当理由拒绝还款。为此,特诉至贵院,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张春雨未到庭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2日,被告张春雨向原告徐军借款50000元。后因被告张春雨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要求其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从2017年1月22日计算至给付之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7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春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军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张春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战传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寒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