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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延辰、高占文诉被告建平县国生磷矿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延辰,高占文,建平县国生磷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409号原告:高延辰。原告:高占文。被告:建平县国生磷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长生,经理。原告高延辰、高占文诉被告建平县国生磷矿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高延辰、高占文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延辰、高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延辰、高占文负担。审 判 长  唐桂春审 判 员  张惠杰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