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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监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马勇等权属、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勇,孟建宁,曲厚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监11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马勇,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执行人:孟建宁,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曲厚霖,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的马勇申请执行孟建宁、曲厚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勇以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马勇于2016年12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马勇送达了举证责任与风险告知书,要求其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马勇未能提供。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寄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要求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孟建宁名下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曲厚霖名下除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668.9元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法院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上级法院应予督促执行。本案中,执行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除已冻结的银行存款668.9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马勇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故,马勇督促执行的请求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予督促执行的法定情形。据此,对马勇所提督促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马勇提出的督促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高华审 判 员 贾奕良审 判 员 侯成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 明书 记 员 雷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