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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生吉租赁站与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生吉租赁站,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生吉租赁站,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沙坝村二社,注册号:510402600087502。经营者:聂生吉,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5121X7。法定代表人:董伦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生吉租赁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02民初22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5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渝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