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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4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告王增辉、杨佩、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王增辉,杨佩,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49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358号。代表人:徐卫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传德,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增辉,男,汉族。被告:杨佩,女,汉族。被告: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林中段南侧15号。法定代表人:高卫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告王增辉、杨佩、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02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14元,保全费1462元,均由被告王增辉、杨佩承担。审 判 员  孙晓凤审 判 员  孙龙君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