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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与被告杨冬冬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杨冬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5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信用代码:91141000113184272D。地址:山西省曲沃县府东街。法定代表人:宋苏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渡,曲沃农行客户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苗华晋,曲沃农行职工。被告:杨冬冬,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与被告杨冬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83元,减半收取114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路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