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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诗全与汪立章、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诗全,汪立章,徐俊,徐雅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4民初2268号原告:余诗全,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汪立章,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徐俊,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徐雅丽,女,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原告余诗全与被告汪立章、徐俊、徐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汪立章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徐俊、徐雅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予以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余诗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立章、徐俊、徐雅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7月18日,被告汪立章向原告余诗全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9月7日,并由被告徐俊、徐雅丽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然到期后,被告至今未清偿借款。庭审中,原告自认双方借款时未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立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元原告余诗全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16年9月18日起按月利率5‰计付利息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徐俊、徐雅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4.50元,由各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姜毅书 记 员 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