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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跃庆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跃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1155号罪犯王跃庆,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跃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2月4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6月8日止。因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对罪犯王跃庆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被告人王跃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并与前判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4)潍刑二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9月2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王跃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跃庆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跃庆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跃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其系假释考验期内犯罪,且未履行财产刑,依法对其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跃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