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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方学强、张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学强,张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396号申请人:方学强,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长芦盐场老区。被申请人:张新华,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方学强与被执行人张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方学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新华所有的位于黄骅市海鲜城西侧15号楼3单元201室(房产证号为20××35)和15号楼3单元101室(房产证号为20××36)的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价值99.9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学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新华所有的位于黄骅市海鲜城西侧15号楼3单元201室(房产证号为20××35)和15号楼3单元101室(房产证号为20××36)的房屋两套。查封期限为三年。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于 勇代理审判员  付春华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蒙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