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与窦光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光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858号被执行人:窦光坡。关于被执行人窦光坡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13)鄂襄城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窦光坡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