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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德阳市贯川商贸有限公司、德阳市灵焱投资有限公司、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阳市贯川商贸有限公司,德阳市灵焱投资有限公司,何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财保39号申请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琪被申请人:德阳市贯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贤忠,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德阳市灵焱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贤忠,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何某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德阳市灵焱投资有限公司在中江县国土局应退回的购买土地预付款进行暂停支付;对被申请书人何某某在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德阳市灵焱投资有限公司在中江县国土局应退回的购买土地预付款暂停支付。二、对被申请人何贤忠在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向裁仲委申请仲裁,若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该项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