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西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风门市与吴光贵、吴爱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双版纳西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风门市,吴光贵,吴爱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1733号原告:西双版纳西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风门市,住所地景洪市东风农场。主要负责人:李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玉旺坎,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蓉蓉,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光贵,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吴爱芬,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原告西双版纳西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风门市与被告吴光贵、吴爱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西双版纳西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风门市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双版纳西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风门市以证据不足申请撤诉,其申请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双版纳西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风门市撤诉。案件受理费1547元,减半收取计774元,由西双版纳西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风门市负担。审 判 长 曾 ?人民陪审员 柳成章人民陪审员 岩温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