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强与刘伟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刘伟东,孙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289号原告:郭强,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阳县。被告:刘伟东,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当事人基本情况由原告提供)第三人:孙兴安,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当事人基本情况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强诉被告刘伟东、第三人孙兴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向原告郭强送达开庭传票、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安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浩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