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文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化
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刑初60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化,男,1961年3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蔡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7)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化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份,被告人张文化在没有任何资质情况下承揽新蔡县杨庄户乡张桥村委小王庄张绍清新房墙体粉刷工程,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文化雇佣张文星、刘某1等人在粉刷新房墙体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张文星不慎从三楼坠落当场死亡。检察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文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但张文化有自首情节,又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请求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证人张某、刘某1、刘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文化陈述,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化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进行施工,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文化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文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文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根据张文化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十七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文化犯重大劳动全安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张文化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从事工程建筑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