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1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姜伟荣与杨磊、高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306号之一原告:姜伟荣,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莱阳市庄村。被告:杨磊,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莱阳市店村。被告:高小丽,女,汉族莱阳市店村。原告姜伟荣诉被告杨磊、高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伟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怡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