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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1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姜伟荣与杨磊、高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306号之一原告:姜伟荣,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莱阳市庄村。被告:杨磊,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莱阳市店村。被告:高小丽,女,汉族莱阳市店村。原告姜伟荣诉被告杨磊、高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伟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怡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