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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4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柯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4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某,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周昭义,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某���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3日决定对本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本案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宏新审 判 员  陈晓鹏人民陪审员  吴宏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膺豪附有关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