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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刘文杰与王淑芬、王杰案外人执行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杰,王淑芬,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823号原告:刘文杰,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淑芬,女,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杰,女,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刘文杰与被告王淑芬、王杰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范文革审判员张丽丽陪审员高吉忠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