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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恢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509号申请执行人肖某,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联系方式无。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肖某申请王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民终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肖某于2017-8-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民终92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民终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