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温晓芳与尚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晓芳,尚飞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899号原告:温晓芳,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尚飞龙,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温晓芳与被告尚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温晓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晓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晓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晓芳负担。审判员 杜红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