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伟红与钟景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伟红,钟景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720号原告:肖伟红,女,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寻乌县。被告:钟景堂,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寻乌县。原告肖伟红与被告钟景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肖伟红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伟红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肖伟红负担。审判员 罗瑞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