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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伟红与钟景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伟红,钟景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720号原告:肖伟红,女,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寻乌县。被告:钟景堂,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寻乌县。原告肖伟红与被告钟景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肖伟红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伟红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肖伟红负担。审判员  罗瑞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