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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肖秀良与重庆市璧山区泰源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秀良,重庆市璧山区泰源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644号原告:肖秀良,男,生于1954年3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君,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璧山区泰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东路南段79号1幢12号。法定代表人:赵咏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秀良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泰源装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秀良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秀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秀良负担。审判员  赵洪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春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