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胡振刚、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刚,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胡振刚,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法定代表人宁承东。委托代理人宁桂东,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系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胡振刚与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福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振刚于2017年3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向胡振刚支付工程款79166.2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87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本院采取的措施如下: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80%的股权,该股权已被质押,暂无处置价值;冻结了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80%的股权,该股权已被质押,暂无处置价值;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贵港巨东种养有限公司80%的股权,但广西贵港巨东种养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该股权已无处置价值;轮候冻结了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金投中小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4.03%的股权,该股权已被质押,暂无处置价值;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桂K×××××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桂K×××××号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桂K×××××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桂K×××××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桂K×××××号雷克萨斯2995CC小牌小型轿车、桂K×××××号思迪牌小型轿车、桂K×××××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桂K×××××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的车辆档案已在本院(2015)福执字第103号执行案中轮候查封,但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强制处分措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土地、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负责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除上述财产外其它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振刚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丘耀辉审判员 梁 贤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