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梁建忠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梁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476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八一七中路581号综合楼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海鹰,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群,该局义洲工商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梁建忠,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梁建忠行政非诉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因本院(2017)闽0103执295号执行案件首先查封的梁建忠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西环南路99号东煌花园某楼某单元房屋,因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房屋有优先处置权,本院已按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将该房屋的处置权移交给该院,且已向该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思三审 判 员 王 波代理审判员 林铭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胜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