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盖晓明与董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晓明,董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3民初2628号原告:盖晓明,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被告:董小明,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原告盖晓明与被告董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盖晓明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月息按伍仟元算(二分伍)”。借款后,被告仅于2016年5月归还原告160000元,余款40000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盖晓明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董小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明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严淼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