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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卫发与朱海华、朱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发,朱海华,朱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1658号原告:王卫发,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朱海华,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朱惠明,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王卫发与被告朱海华、朱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卫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邹 敏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陈伟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