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6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与陈军红、宋世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陈军红,宋世桃,陈泽峰,邓开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6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陈春梅,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军红,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世桃,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陈军红之妻。被执行人陈泽峰,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开焕,女,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与陈军红、宋世桃、陈泽峰、邓开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陈军红在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军红在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020xxxxxxxxxxxxxxx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查茂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