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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1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民勤县鑫源通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与刘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勤县鑫源通农机商贸有限公司,刘红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582号原告:民勤县鑫源通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民勤县新关六中大门北侧。法定代表人:史瑞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红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勤县鑫源通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勤县鑫源通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勤县鑫源通农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民勤县鑫源通农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汤希品代理审判员  王昊斌人民陪审员  刘发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育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