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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河间市鑫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缠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鑫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间市鑫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京开北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9513882-9。法定代表人:哈春华,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缠磊,男,199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申请执行人河间市鑫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冀0984民初30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缠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间市鑫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其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缠磊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此外,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105000元。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