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郭恒与李丹、刘丽绥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恒,李丹,刘丽绥,刘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1执461号申请执行人郭恒,个体。被执行人李丹,职员。被执行人刘丽绥,无业。被执行人刘国忠,无业。本院在执行郭恒与李丹、刘丽绥、刘国忠担保合同纠纷(2016)辽1421民初2972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丽绥、刘国忠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丹名下的汽车已被本院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丹工资款已被冻结。因被执行人刘丽绥、刘国忠、李丹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进审判员 王福君审判员 李子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