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春霞劳动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吉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497号申请人: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开发区雄州南路449号。法定代表人朱殿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力珲,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吉春霞,女,1976年1月6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人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春霞劳动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吉春霞偿还原告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1180663.1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已履行金额188742.1元,现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和解协议、撤回申请书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章跃辉审 判 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助理审判员 黄 浩书 记 员 徐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