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内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高某某、铁某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甲,高某某,铁某甲,魏某乙,铁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内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魏某甲,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铁某甲,女,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魏某乙,男,1975年2月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铁某乙,女,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魏某甲与铁某甲等4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04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铁某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铁某甲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铁某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铁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城营业所存款账号62×××XX的存款68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国付审判员 宋 飞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俊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