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洪申请执行邓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邓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周洪。被执行人邓光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44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周洪申请执行邓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邓光明与案外人张英共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麓山大道二段X号附X号X栋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邓光明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邓光明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四、将被执行人邓光明位于成都青羊区草市街X号附X号X楼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雄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