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2民初4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侯春莲、邵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春莲,邵振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463号申请人:侯春莲,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邵振明,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申请人侯春莲与被申请人邵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侯春莲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邵振明驾驶的鲁R×××××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侯春莲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3630063900284237212)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春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邵振明驾驶的鲁R×××××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璟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