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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丽芳、王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丽芳,王凯,陈麒燕,陈麒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3482号申请执行人金丽芳,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嵊州市。被执行人王凯,男,1977年3月4日出生,住新昌县。被执行人陈麒燕,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陈麒辉,男,1980年3月9日出生,住嵊州市。本院在本院在执行金丽芳与王凯、陈麒燕、陈麒辉(2017)浙0683执3482号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丽芳于2017年8月24日提出撤回对王凯、陈麒燕、陈麒辉执行的申请。经审查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0019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健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