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6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连娣与沈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娣,沈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6692号原告:陈连娣,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沈剑,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陈连娣诉被告沈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陈连娣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连娣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连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陈连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硕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詹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