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董占涛与被告孙爱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占涛,孙爱玲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890号原告:董占涛,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4日,住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金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爱玲,女,汉族,生于1960年4月14日,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占涛与被告孙爱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占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嘉 微信公众号“”